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依据《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我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重点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加强组织协调,防止形成互为独立的体系,努力提高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的建设效益。
第四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市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三级管理,项目建设;分类指导,全面提高”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校、院、学科点三级管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领导学科建设工作,校学位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我校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市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5.组织领导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的学院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本院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2.提出本院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3.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本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并提交本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4.组织以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学科建设的申请与立项,采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立项。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点学科的立项程序:
1.校学位办转发市级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的通知书;
2.有关学院及学科点,根据市学位办的要求,填写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申请报告;
3.推荐上报经学校审查同意的学科申请报告;
4.市级重点学科申请报告经市专家评审通过,市教委下文通知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十二条 学校为继续支持没有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硕士点和非市级重点学科的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建设,设立校级重点学科,统一纳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序列。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立项。(1)校级重点学科认真填写《新莆京游戏大厅官方入口学科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上报校学位办公室;(2)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热点,关注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展平台,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断增强自身科学研究、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五条 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类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有关学院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个学科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学科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检查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第三年组织一次中期评估,第五年进行验收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1)学科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2)重点学科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3)被评估的学科填写《新莆京游戏大厅官方入口学科评估报告书》。(4)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1)违反学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3)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每一立项建设学科点设立专门账户。学科点带头人作为专门帐户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学科点所在学院指定一名学院领导,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学校学位办公室有权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终审。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点负责人应根据学科建设任务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各学科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经费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1.学科成员的学术培训和进修学习的培训费;
2.引进人员以及重要的前期研究的科研启动费;
3.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方面的版面费、专利费和出版印刷费以及成果鉴定费;
4.参加国内外调研和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会务费;
5.图书资料购置费、资料印制费和信息查询费;
6.零星设备的购置费、实验耗材费、加工费,软件、数据库购置费、开发费等,要求单件价值不超过1万元;
7.对项目建设和人才培养进行检查、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组织管理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等,控制在经费总额的20-25%以内(文科25%,理科20%);
8.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应在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完成和支持学科建设相关任务的项目工作经费,所有参与或支持本学科建设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获得该项经费的资助。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会签制度。使用经费在5000元以下,由学科点负责人、学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使用经费在5000元以上由学科点负责人、学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学位办公室领导共同签字报销。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重点学科项目责任人在每年重点学科经费下达时需将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年终时将本年度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向学院公开汇报,接受质询;接受由校学位办公室和财务处共同组织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文件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科建设管理办法0908.doc